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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王褚时健为何没被判死刑

1999-02-04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殷红

1月20日零点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1998)云高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生效:云南玉溪红塔烟草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、总裁褚时健犯贪污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;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数罪并罚;决定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。

从通常角度理解,贪污上千万元的罪责非同寻常,被告人性命难保,但褚时健却免遭死刑,个中原由何在?

合伙贪污355万美元

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:1993至1994年,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(浮价款)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2857万美元。1995年6月,褚与罗以军、乔发科策划从中拿出300多万美元私分。法院认定:私分的决定是集体做出的,故应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,同时被告人对转到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户上的美元并未实际占有,犯罪未遂。

褚主动交代合谋分赃

检察官同时在起诉书中指出,褚时健被捕后,如实供述了其组织罗、乔等人共同贪污355.1061万美元的事实,且在预审中揭发了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,经查证属实。此外,褚还检举了他人一些违法犯罪事实,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。属重大立功表现。控方的这一认定是褚获得法定从轻的关键。
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褚案的第1号判决书被法学专家称为“现代法律文书的典范”,这份长达8000字的判决书曾十易其稿。对起诉书指控的褚、罗、乔等人贪污355.1061万美元的事实证据确凿,法院予以确认。检查官对褚时健贪污1156万美元的指控,则被法庭认定证据不充分,指控不能成立。

判决书最终认定:褚论罪应依法判处死刑,“但鉴于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,以及赃款全部追回、经济损失已被挽回和其他情节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”据透露,褚案开始时是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切入侦查的,在此期间褚主动交代了他们几人合谋瓜分355万美元的内情,这一行为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。

晚节不保不仅仅是褚时健个人的悲剧

担任褚时健辩护人的是云南名律师马军。他在16000字的辩护词中,更突出强调了褚对云南乃至中国民族工业所做出的特殊贡献,他表示,褚晚节不保的悲剧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悲剧。这位律师算了一笔账:褚出任玉溪卷烟厂厂长17年,“玉烟”17年利税总额800亿元,褚17年的全部总收入约80万元,其比例是十万分之一,即“玉烟”每创造1个亿,褚的收入仅1000元左右,如果再加上“红塔山”品牌352亿元的价值,褚的该项收入比例更降至649元。一个为国家创造了800亿利税的企业的领导人,17年的全部合法收入还赶不上一个影星拍一个广告的收入,一年的收入不如一个歌星走一次穴的收入,如何体现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价值?马律师认为,褚走向犯罪道路有主观因素,但客观现实促使他心理失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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